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精神,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中国质量协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工作。为保证被评价质量经理人员的水平及其规范性、一致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人员水平考试及评价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申请条件并向中国质量协会提出人员水平考试及评价申请,希望成为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的境内外申请者。
第三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实行评价鉴定及人员评价登记制度。
第四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考试评价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质量经理知识大纲”的制定和修改,并根据大纲要求建立考试试题库。
(二)组织、监督全国质量经理统一考试工作(理论考试)。
(三)组织、监督全国质量经理评价鉴定及人员水平评价。
(四)负责申请者的考评申报、资格审查、资料审查及专家组评审工作等。
(五)统一管理评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部门移交存档。
第五条 统一考试每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点以线下机考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50分(75道题),90分为成绩合格线。试题类型为选择题和论述题。必要时,考试时间及试题设置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当年度考试通知为准。
第六条 考试评价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育和工作经历
教育经历:申请者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历:申请者应具有大专、本科5年/硕士3年以上质量相关工作经验,包括至少2年管理岗位工作经验。
(二)考试合格成绩
申请者须通过中国质量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理论考试)并达到考试成绩合格线。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三年,申请者需在成绩有效期内提出工作业绩报告鉴定申请并上传有关材料;三年内未申请评价者,考试成绩自动作废;三年后提出申请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电子版免冠证件照片。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四)质量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包括至少2年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等有关证明性材料。
第八条 评价申请者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能够达到“质量经理知识大纲”要求的知识水平。
(二)能够运用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工具方法解决顾客关心的问题以及其它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三)具有良好的计划、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九条 评价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纸质版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二)填写《质量经理评价申请表》。
(三)《工作业绩报告》一份,3000~5000字,Word文档格式,包括:主要工作经历,任职履历;主要质量相关工作实践和业绩;对质量管理实践的体会和认识等。
(四)身份证明材料。
(五)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六)考试合格成绩单。
(七)其它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评价申请者应由其服务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提供推荐;推荐人应具备良好的品格,并对申请者需证实的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评价或申请复查换证,申请者都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承诺同意并遵守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须用中文填写或有对应的中文翻译。
第十三条 评价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查、资料审查后,须参加中国质量协会组织的质量经理人员评价评审,评审以专家团队资料评审形式进行(每年4-6月份,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考试及评价费用
(一)首次申请,考试及评价费为1600元/人次;中国质量协会个人会员享受优惠,费用为1200元/人次;以上包括资格审查及考评工作组织实施及证书等相关费用,首次考试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次年补考,补考费用为300元/人次。
(二)评价审核未通过者,可在三年考试成绩有效期内,积累工作实践经历和相关业绩,再次提出评价申请,并无需缴费。
(三)企业团体申请考试评价的,按照当年度团体优惠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不断实施业绩改进,努力提高质量职业的技能及组织声誉。
(三)帮助同事提高能力和专业技能,不与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四)不承担本人非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遵守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考试评价管理办法,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害中国质量协会声誉,应与违反本行为准则的相关调查进行充分配合与协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符合要求的评价申请者,中国质量协会将准予注册并颁发“质量经理”证书。
第十七条 中国质量协会为每位“质量经理”人员保留档案。档案包括原始申请表、报告记录、初审单位对该质量经理人员的综合评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人员评价的“质量经理”将被列入“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经理名录”,并通过互联网公示等形式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对不能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行为准则及要求的人员,或经证实其评价资格未能保持的,中国质量协会可取消其质量经理评价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质量专业人员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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